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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征、侯海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征,侯海宾,侯卫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84号申请人:杨征,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申请人:侯海宾,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申请人:侯卫琴,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申请人杨征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侯海宾、侯卫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41001500187877,责任限额124678.39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海宾、侯卫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杨征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