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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道银与吕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银,吕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353号原告:黄道银,男,194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吕世伟,男,汉族,约49岁,住正阳县。原告黄道银诉被告吕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吕世伟在正阳县大林镇财所应拨付给被告吕世伟的土地平整项目资金42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吕世顺位于正阳县正大路东侧的128㎡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正国用(2007)第070294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对正阳县大林镇财所应拨付给被告吕世伟的土地平整项目资金420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正阳县大林镇财所应拨付给被告吕世伟的土地平整项目资金42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吕思顺所有的位于正阳县正大路东侧的128㎡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正国用(2007)第070294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