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营山兴茂投资有限公司、陈立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营山兴茂投资有限公司,陈立俊,张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8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营山兴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新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有,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水仙,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立俊,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与陈立俊系父子关系),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其银,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兴国,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再审申请人营山兴茂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立俊、张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营山兴茂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小平审判员 谢 可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