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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欧与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鸥,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答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6301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2民初1603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吕鸥,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婷,辽宁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利,女,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邢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1.涉案园区公共区域的上水管道年年冻,导致吕鸥家中冬天无水无法居住;2. 吕鸥已实际交付了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的物业费。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物业维修房屋有记载,说明我方履行了维修义务,至于管道结冰和房屋渗水与我方无关,不是我方应承担的责任。如吕鸥所述2016年10月交付了2012-2013年期间的物业费,也证明了我方要求其缴纳物业费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无 本院认为 因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因依约履行。现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吕鸥拒绝交纳物业费,该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一审判令吕鸥继续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的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吕鸥提出涉案园区公共区域的上水管道年年结冻,导致其家中冬天无水无法居住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因通过庭审调查及吕鸥的自认可知,开发商年年对吕鸥所反映的上水管道结冻问题予以维修,表明物业公司已尽到沟通、协调义务,吕鸥不能以此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吕鸥可就此问题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本院对吕鸥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吕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上诉人吕鸥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宏斌 审判员  姜会军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潇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