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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蒋月志与吴超、吴章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月志,吴超,吴章寿,邱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蒋月志,女,1953年7月15日,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吴超,男,2002年1月16日,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吴章寿,男,1964年8月14日,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邱绪芳,女,1961年10月22日,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月志与被执行人吴超、吴章寿、邱绪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福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