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蒋月志与吴超、吴章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月志,吴超,吴章寿,邱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蒋月志,女,1953年7月15日,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吴超,男,2002年1月16日,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吴章寿,男,1964年8月14日,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邱绪芳,女,1961年10月22日,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月志与被执行人吴超、吴章寿、邱绪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福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