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李胜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李胜贵,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水心亭新村20幢东头,注册号341002600141886。经营者:王莉,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李胜贵,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香樟大道与枫林交叉口香枫创意园B座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56195C。法定代表人:倪明,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黟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皖1023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8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款项划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行号:402371342881);账号:2000023135271030000001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玺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