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谢小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忠,谢小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065号原告:王建忠,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瑞金人,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谢小华,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第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法定代表人:徐小勇,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本院于2016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建忠诉被告谢小华、第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同日向原告王建忠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080.77元。原告王建忠在接到通知书后七天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王建忠作为本案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七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应视为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