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甘孜藏族自治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光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孜藏族自治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光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779号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县。法定代表人:易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琴,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泉,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光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孜藏族自治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甘孜藏族自治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