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魏大春与徐继云、徐继海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大春,徐继云,徐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56号申请执行人:魏大春,男性,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徐继云,男性,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徐继海,男性,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大春与被执行人徐继云、徐继海劳动争议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继云、徐继海长期在外务工,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肖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