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蔺满红与常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满红,常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354号原告:蔺满红,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常娜娜,女,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蔺满红诉被告常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7200元共计37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童装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0000元使用。在使用期间被告能按时付清利息,截止2016年5月25日被告付清利息后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借条数额仍是30000元,从新计息时间是2016年5月25日。原告多次讨要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本案原告至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并向他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本案因被告不明确而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蔺满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刚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