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付明生与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明生,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77号原告付明生,男,194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徐兵,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小鸭河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焦加成,局长。委托代理人侍娟、孙光阳,该局干部。原告付明生不服被告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金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徐进明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