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杜维佳与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维佳,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33号原告:杜维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东八条2号调料大市场6栋31号。法定代表人:温颖,经理。原告杜维佳与被告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杜维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维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美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