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江县荣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胜和、王东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赣0622执273号吴胜和、王东燕:余江县荣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62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江县荣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吴胜和、王东燕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江县荣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02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739.13元。开户银行:鹰潭市农村商业银行余江县支行账户名称:余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专户账号:129037310000013934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