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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奎华与被执行人曾庆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奎华,曾庆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南奎华,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曾庆范,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南奎华与被执行人曾庆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2015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恢字第180-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曾庆范在交通银行的工资26100元。2015年11月23日,本院将执行款13100元(另案参与分配5000元,支付给曾庆范生活费8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奎华。2016年5月30日扣划22400元,次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南奎华22400元,2016年6月24日支付给被执行人生活费3900元,2016年11月9日支付给被执行人医疗费10000元,2017年1月23日扣划21522.7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奎华18000元,支付给被执行人生活费3522.75元,2017年5月16日扣划12300元,支付给被执行人生活费4000元,2017年6月22日扣划8281元。2017年6月2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奎华13000元。2017年6月3日,被执行人曾庆范因病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1执恢279号中对(2013)延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妍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