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程邦送与张玉亮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邦送,张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程邦送。被执行人:张玉亮。申请执行人程邦送诉被执行人张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垦胜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张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邦送支付油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裁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月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