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2执6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