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口市昌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昌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266号原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振东,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彬,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昌源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振全,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居旭,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负责人:杨健,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昌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昌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曲 岩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殿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