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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梁平区公有房屋管理所与薛明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薛明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777号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住所地: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6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4518286409。法定代表人:王新路,系该所所长。被告:薛明琴,女,生于1971年10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与被告薛明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承担。审判员 高 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