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开远顺申请执行潘宏伟、孙荣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顺,潘宏伟,孙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501号之一申请人:开远顺。被执行人:潘宏伟。被执行人:孙荣萍。申请人开远顺与被执行人潘宏伟、孙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本金6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805元。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7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805元后申请人领取5665元。现就余欠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23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巢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