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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金柱森与莫爱香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柱森,莫爱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980号原告:金柱森,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被告:莫爱香,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金柱森与被告莫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金柱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柱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柱森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