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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毛聪与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聪,吴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971号原告:毛聪,男,31岁,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吴兵,男,28岁,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毛聪与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毛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聪负担。审判员  董康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祖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