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 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汪某某给付陈某某房屋价款及存款等共206256.5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625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汪某某的存款信息和可供执行财产的有关线索,陈某某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和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10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丹平审判员  张小玉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