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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晏某、黄某与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黄某,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486号原告晏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黄书之妻,住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原告黄某,男,201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黄书与晏某之子,住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晏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望城街居委会11号。委托代理人边均福,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1栋C座11层。法定代表人郜均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广州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芳,广州钦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黄某与被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黄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晏某、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晏晾波、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才华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