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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杨与沈阳钟江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杨,沈阳钟江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446号原告胡杨,男,蒙古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沈阳钟江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浑南东路18-52号2门201室、202室。法定代表人符景文。被告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出口加工区浑南东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武之全。原告胡杨与被告沈阳钟江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娣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胡杨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于 棣审 判 员  高 娣人民陪审员  邢宇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