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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方权与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权,熊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290号之二原告:方权,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漳州市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熊丰,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栩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方权与被告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方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权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方权负担。审判员  方建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