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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祝卫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卫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00号罪犯祝卫国,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资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卫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2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祝卫国在服刑之初,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曾出现违规行为。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2月16日先后因与他犯发生冲突和不服管教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并被严管1次。经教育,2015年3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分;2016年一季度至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3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14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祝卫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祝卫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卫国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