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水先与高立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先,高立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71号之一原告:张水先,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高立新,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先与被告高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立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水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先撤回对被告高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00元,由原告张水先负担。审判员 石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