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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水先与高立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先,高立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71号之一原告:张水先,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高立新,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先与被告高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立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水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先撤回对被告高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00元,由原告张水先负担。审判员  石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