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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郝菲菲、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菲菲,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菲菲,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1301。法定代表人:朱传鼎,董事长。上诉人郝菲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郝菲菲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郝菲菲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没有向郝菲菲送达起诉状副本,仅送达了开庭传票。一审裁定称已经向郝菲菲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与事实不符。程序简化不能以牺牲���正、降低效率为代价。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中粮大悦城的自有物业公司,中粮大悦城在天津市是利税大户,政企关系良好,本案不宜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悦府家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当事人在《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按照“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并未××于天津市南开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鉴于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亦未××于天津市南开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郝菲菲请求依据被告住所地,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郝菲菲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98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