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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林之与佑好兵、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之,佑好兵,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558号原告:李林之,南,199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佑好兵,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高静,女,1994年1月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李林之诉被告佑好兵、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及从2017年4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30日,被告佑好兵因家庭生活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7000元。原告多次讨要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本案原告至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并向他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本案因被告不明确而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林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刚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