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赵王歌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王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451号罪犯赵王歌,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3日作出(2001)渝二中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王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00.78元。被告人赵王歌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4日作出(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4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本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40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二年;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至2018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赵王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王歌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王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合减刑条件,但应根据其财产刑执行及表现等情况酌情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犯赵王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