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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格申请郭桂英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76号陈格: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陈雪梅、尹立新、郭桂英、尹扬名下价值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郭桂英在中国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31596.28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二、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郭桂英在中国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500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三、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郭桂英在中国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47399.68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四、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郭桂英在中国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500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五、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郭桂英在中国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600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六、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郭桂英在中国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110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七、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郭桂英在中国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347.11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八、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尹立新、郭桂英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