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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连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连某,男,汉族,1991年4月出生。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诉被执行人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52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连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某无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孝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