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范丽华、朱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范丽华,朱传良,于立红,付永涛,宋红梅,王甲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宋民,职务行长。地址:临邑县迎宾路128号。诉讼代理人于波,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范丽华,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告朱传良,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于立红,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告付永涛,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红梅,女,汉族,住临邑县。被告王甲江,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被告范丽华、朱传良、于立红、付永涛、宋红梅、王甲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