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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笑、巩阿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笑,巩阿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399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士义,男,该行草桥支行职员。被告:陈笑,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巩阿巍,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笑、巩阿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洁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