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6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68275-6,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勇,男,1970年10月18号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53215.1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