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8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松桃优图搅拌站申请执行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恢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优图搅拌站,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松桃优图搅拌站,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吊井湾社区。经营者瞿和国,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子余,男,1970年5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华路27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家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松桃优图搅拌站申请执行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月1月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1月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优图搅拌站货款及违约金人民币16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9621.00元、执行费1928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15829.00元用于履行兑现部分标的款,现被执行人尚欠余款1284171.00元及利息、诉讼费9621.00元、执行费19287.00元未能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松桃优图搅拌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松桃优图搅拌站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