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开国、李林建、文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建,李开国,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76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林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李开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文龙,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光明镇。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2013)三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李林建、李开国、文龙缴付罚金97000元、97000元、9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林建、李开国、文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