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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本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本强,刘香,孙晓军,尹晓燕,彭俊叶,邢华英,张安源,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8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本强,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刘香,女,汉族,1978年2月17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晓军,男,汉族,1977年11月08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尹晓燕,女,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彭俊叶,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邢华英,女,汉族,1958年6月3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安源,男,汉族,1979年3月24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霞,女,汉族,1978年8月9日生,住张店区。本院(2016)鲁0303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