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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大彬与夏永聪、攀枝花市大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彬,夏永聪,攀枝花市大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彬,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夏永聪,男,彝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大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220号。法定代表人夏永聪,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487号申请人王大彬与被执行人夏永聪、攀枝花市大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国土均暂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4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