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磊磊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磊磊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16号罪犯崔磊磊,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9)棣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磊磊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1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崔磊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崔磊磊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崔磊磊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磊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