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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新胜与东北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胜,东北认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29号原告:杨新胜。被告:东北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法定代表人:苏会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成业,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胜与被告东北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胜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新胜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