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秀玲诉宜宾国爱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天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玲,宜宾国爱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天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900号原告:梁秀玲,女,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宜宾国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茨梨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周玉伦。被告:宜宾市天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高县月江镇磨顶村*组。法定代表人:周玉贤。原告梁秀玲与被告宜宾国爱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天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向原告梁秀玲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秀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