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丁亚军与广胜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亚军,广胜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02民初1753号原告:丁亚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广胜章,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丁亚军与被告广胜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胜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维修好厕所漏水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以来,原告发现厕所一角渗水,滴水及类似粪便的不明物沿着厕所下水管道流下,污秽不堪,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经原告多次催促,直到2017年3月份,被告才找来水电工检查,经检查认为是其防水层破裂,但被告拒不维修。原告担心渗水时间过长,除对原告厕所装修层和扣板等造成损坏外,还会对整栋房屋的安全构成威胁,要求被告维修,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原告认为,被告的不作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给原告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广胜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丁亚军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采纳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起,原告丁亚军发现其厕所一角渗水,污秽物沿下水管往下流,影响其正常生活,多次要求被告广胜章进行维修。被告广胜章虽找来水电工查看,但并未解决漏水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广胜章作为居住在原告丁亚军楼上的邻居,应当团结互助、相互关照,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方便他人生活。其在厕所出现漏水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但其在厕所漏水多时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影响了原告丁亚军的正常生活,故对原告丁亚军要求其停止侵害、维修好厕所漏水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胜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维修好其厕所漏水点。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广胜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