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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允刚与马宗磊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允刚,马宗磊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283号原告:白允刚,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马宗磊,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白允刚与被告马宗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白允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允刚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