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允刚与马宗磊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允刚,马宗磊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283号原告:白允刚,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马宗磊,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白允刚与被告马宗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白允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允刚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