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秋芝与郭冲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芝,郭冲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52号原告刘秋芝,女,生于1943年7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郭冲霄,男,生于1968年7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芝诉被告郭冲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秋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郭冲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秋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芝撤回对被告郭冲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秋芝承担。审 判 长 魏艳芳审 判 员 张贵云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董玉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