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冯永庆与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永庆,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173号申请执行人冯永庆,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充县。被执行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C座九楼c9-102a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8056519-4。法定代表人左鼐强。关于冯永庆诉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冯永庆返还租赁保证金34524元;二、被执行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冯永庆支付赔偿款156810.32元及利息(利息以14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214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960元。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的存款、收益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蓝 江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