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永进与阳城县鑫辰美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进,阳城县鑫辰美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进。被执行人:阳城县鑫辰美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美萍,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进与被执行人阳城县鑫辰美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永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这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