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运维与龙岩龙祥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运维,龙岩龙祥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16号原告:林运维,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被告:龙岩龙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海西汽贸交易城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4NKH24。法定代表人:林寿安,经理。原告林运维与被告龙岩龙祥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林运维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运维以本案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运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运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竭丽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