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运维与龙岩龙祥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运维,龙岩龙祥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16号原告:林运维,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被告:龙岩龙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海西汽贸交易城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4NKH24。法定代表人:林寿安,经理。原告林运维与被告龙岩龙祥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林运维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运维以本案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运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运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竭丽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