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民初107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韦伟强与侯水生、宜州市中医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伟强,侯水生,宜州市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民初1071之一号原告:韦伟强,男,1991年12月25日生,壮族,户籍:广西宜州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红群,女,1968年9月15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系原告母亲)。被告:侯水生,男,1981年4月23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克坚,广西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州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九龙路。法定代表人:罗建文,该院院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该院医务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理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经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宜州市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伟强与被告侯水生、宜州市中医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韦伟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伟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34元,减半收取3817元,由原告韦伟强负担(经审批免交)。审 判 长 邵日恒审 判 员 苏慧玲人民陪审员 韦展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