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91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东,系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系个体,现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罗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云